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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委員會議程及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疑義

會議日期 71 年 02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71.2.5台內營字第六六一三七號函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分別明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都市計畫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都市計畫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有案,準此,都市計畫委員會自可依照前開條文規定,對於具有緊急性而未列入都委會議程之案件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會審議;對於有瞭解現場之必要者,並得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勘查後作成建議案,提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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