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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本(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召開之研商「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可否申請作為零售市場使用疑義」會議紀錄乙份

會議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92.2.27內授營都字第0九二00八四八八三號函結論:

(一)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性質與規範目的不同,並無法規適用之優先次序,是以,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零售市場,應同時符合上開二法規之規定;即零售市場雖非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列舉不得於住宅區使用之項目,但依上開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有關零售市場以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為限之規定,仍不得於住宅區申請設置。惟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並無法律授權依據,如因行政程序法於本(九十二)年開始施行後失效,則有關都市計畫住宅區申設零售市場,應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地方政府如擬禁止或限制其於住宅區內設置,應依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辦理。

(二)臺灣省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場之經營性質有別,原臺灣省政府及經濟部分別訂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及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加以規範。是以,於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實施土地使用管制時,不宜以攤販集中場類同零售市場,而上開施行細則明文列舉住宅區不得設置攤販集中場,即推論零售市場不得於住宅區設置。

(三)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於本年行政程序法開始施行後,是否仍具有效力,請經濟部於本會議紀錄送達二週內函知本部與各相關機關及縣(市)政府,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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