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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台糖公司開發「仁化工業區」,欲將該區產生之廢(污)水納入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為處理,是否違反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12.4營署工程字第0910075377號函工業區應依下水道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目的為處理其區內廢(污)水,以防治水污染。若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納入其所屬大里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為處理,且經貴府(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得予為之。惟同意之理由消失,則其仍應另行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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