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宅繼承人申辦國宅貸款債務人名義變更登記,並經查核仍符合國宅承購資格,可否同意直接辦理轉貸及抵押權名義變更登記,抑或仍須清償全部國宅貸款本息,取得所有權後,再依餘額國宅貸款申借程序辦理承接國宅貸款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8.12.29.營署宅字第四三三九一號函本案無須提前清償國宅貸款本息,可依被繼承人國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直接辦理承借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手續。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88.12.29.營署宅字第四三三九一號函本案無須提前清償國宅貸款本息,可依被繼承人國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直接辦理承借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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