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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各種廢料」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88.9.20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六七○號函本案旨揭條文有關「各種廢料」之規定,應包括各種會影響住宅區居住安寧及公共衛生之廢棄物及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之材料。至住宅區可否供從事各種廢紙、保特瓶、鐵瓶罐、廢鐵等資源回收工作之堆棧用,仍請貴府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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