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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社區地下室是否屬國宅條例第七條暨第十八條第三款所稱之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

會議日期 80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0.12.4營署宅字第五一四六七號函台北市國興國宅社區地下室之使用收益,既依國宅買賣契約已授權台北市代為統一管理,依規定使用,其收益供作社區管理維護費;倘該社區住戶違反契約約定,台北市政府自得循司法途逕解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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