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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中市開闢忠明路徵收工程受益費擬降低徵收費率乙案

會議日期 74 年 01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74.1.27台內營字第二八二九七七號函

一、本部72.4.18.台內營字第一五三三四九號所稱「工程受益費開徵後」,係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之「開徵」而言。

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所稱之開徵,就車輛、船舶徵收者係指工程完工後之開單收費;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土徵收者係指工程開工日起之開單收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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