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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大溪山莊是否應再為專用下水道設置之申請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4.3.28營署工程字第0940013502號函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新開發社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並管理之,其目的在處理該社區之廢污水。查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所稱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該事業之水污染處理設施,其功能與專用下水道相同。本案大溪山莊既已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辦理,並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則毋需再為專用下水道設置之申請,惟貴府須予確認全區廢污水均已納入該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且其放流水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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