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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請釋示國宅社區委員會更改名稱是否妥適,暨更名後委員會性質是否變更等問題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88.12.22.台內營字第八八一一七八一號函查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係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另為配合國民住宅社區自主性管理,本部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一八一八號函修正發布「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將「社區住戶互助組織」更名為「社區管理組織」,並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委託其辦理社區維護工作,故其性質、運作及組織等實質內容與原社區住戶互助組織未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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