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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共同管道監控中心機電設施得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於公園地下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案

會議日期 86 年 02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86.2.25台內營字第八六○一○四四號函查台灣省及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規定,共同管道係指設於道路下用於容納各種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而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下水道幹支線系統、抽水站(含引水幹線)、揚水站、貯留池、沉砂池、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環境品質監測站所需機電設施、天然瓦斯整壓站、變電所、電信機房及必要機電設施,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十一點所定公園地下得作多目標使用之項目。準此,共同管道監控中心機電設施為上揭公共設施管線所需之機電設施者,自可依上開多目標使用方案於公園地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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