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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宜蘭縣政府為辦理該縣縣政中心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案,是否妥適案

會議日期 80 年 01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80.1.28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七二五號函按擬訂都市計畫實施禁建,旨在避免擬定計畫期間發生搶建、濫建情事,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查「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二條規定:「在禁建命令發布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有案,並報准開工者,得由起造人檢具左列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認定不妨礙將來都市計畫發展及公共安全後,依原核准內容及期限繼續施工。」是以本案宜蘭縣政府為其縣政中心特許興建案之權責機關,應由該縣政府本於權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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