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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樁位可否分期、分區、分段辦理測釘並依法定程序公告實施

會議日期 75 年 11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75.11.3台內營字第四五一九八九號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於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一年內,豎立樁誌、計算座標,並將樁位、樁號標明於都市計畫圖上,連同樁位成果圖表辦理公告。此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所明定。本案有關貴省部分都市計畫因計畫範圍甚廣,無法於短期內編列預算一次辦理釘樁工作,得否分期、分區、分段辦理乙節,經查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並無明文規定,如該地區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全區樁位控制點系統及各區、段樁位之銜接確經檢測無誤,自可酌情辦理,俾利地方建設;至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尚未擬訂細部計畫之地區,如確有先行興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之必要時,准照上開原則辦理該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界樁之測釘,俾利土地徵收,惟作業時應確實避免發生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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