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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文教區使用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1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72.11.20營署都字第一四○八一號函林氏宗親會所擬建址為都市計畫文教區,依當地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劃為莒光國小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準此,本案林氏宗親會如確有必要於該用地建址,且該國小用地無繼續留設之必要時,自應依法定程序變更都市計畫後始得辦理。至於在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未訂定前,得否參照引用該法台灣省、台北市施行細則乙節,貴縣與連江縣同屬福建省所轄,可依本部78.10.26台(78)內營字第七四五三四六號函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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