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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禁建期間准許繼續施工之工程,其為建築法適用之地區者,得核定其施工期限

會議日期 71 年 08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71.8.17台內營字第九三五二六號函依照「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三條規定准許繼續施工之工程,其為建築法適用之地區者,自得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其施工期限。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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