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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污水下水道管線施工須其他地下管線配合遷移經費分擔原則,請依說明辦理

會議日期 85 年 1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85.12.24台內營字第8582299號函

一、自來水管線部分:由污水下水道施工單位負擔三分之一,自來水事業單位負擔三分之二,惟如省(市)政府已有協議成立者,得依原協議辦理。

二、電力、電信及油管部分:由污水下水道施工單位負擔三分之一;電力、電信及油管事業單位負擔三分之二。

三、軍警通訊管線部分,由污水下水道施工單位全額負擔。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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