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祠廟管理人已死亡,其無法改選,致被徵收工程用地之補償費未能領取,同時其應繳之工程受益費亦未能徵收,應如何處理乙案
內文
內政部75.12.13台內營字第四五六三九九號函本案祠廟欠繳工程受益費,因管理人死亡無從向其徵收,可由稅捐稽徵機關向該祠廟之理事或董事或其他代表人文達繳納通知單,如仍無從送達,再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至其應領工程用地補償費,亦可以上開方式向該祠廟代表人送達領款通知單,如無人領取則提存法院,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可聲請法院就該提存款為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5.12.13台內營字第四五六三九九號函本案祠廟欠繳工程受益費,因管理人死亡無從向其徵收,可由稅捐稽徵機關向該祠廟之理事或董事或其他代表人文達繳納通知單,如仍無從送達,再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至其應領工程用地補償費,亦可以上開方式向該祠廟代表人送達領款通知單,如無人領取則提存法院,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可聲請法院就該提存款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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