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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出租國宅申請案審查疑義1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97.4.1內授營宅字第0970054893號函

一、依國民住宅條例第5條規定:「經承購或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貸款自建、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或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家庭,不得另行承購、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貸款自建、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或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故已承購或承租國宅者,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不得另行承購、承租國宅。

二、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故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所得收入,均應計入家庭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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