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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國宅社區原承購人欲將該國宅贈與其直系親屬,並以分次贈與之方式辦理登記,是否適法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3.9.3營署宅字第0930055835號函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考量分次贈與係民眾合法節稅方式,本案國宅若為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者或原承購人居住該國宅滿一年,且受贈人未申請承接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則該原承購人得分次移轉部分持分予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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