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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經地主同意無償提供使用,該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89.7.11台內營字第八九○七五四五號函查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示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本案道路用地雖經地主同意無償提供使用,惟尚未依法取得,如其非屬上開號函所列舉之情形,自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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