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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算方式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88.9.2台內營字第八八○八○七八號函查「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六點許可條件係規定依上開審議規範申請變更使用之許可條件,除應依工業區變更前後之發展及使用價值比例(V2/V1)計算自願捐地比例,扣除上開計算自願捐地部分土地外,應再提供剩餘部分之百分之三十,留供作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非貴府所稱「計算區內留供之公共設施比例」,合先敘明。至有關「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定義為何乙節,查上開審議規範第五點業明文規定:申請人應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等事項,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是以,「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應以簽定協議書當年之最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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