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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釋滯欠之工程受益費經退稅抵繳後,始申請並經核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緩徵規定,其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否辦理退還疑義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91.9.25台內營字第○九一○○一二○五○號函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緩徵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本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一三九三一號令參照);另查依本部六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八一○七四五號函解釋,逕行繳納工程受益費後,申請退還畸零地已繳工程受益費,如合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條法後為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應予退還。是以,本案已繳之工程受益費,如其緩徵申請未逾時效,自應准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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