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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國民住宅所有權人積欠管理維護費用,適該國宅受法院查封拍賣,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否以其積欠管理維護費用為由不同意拍賣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88.11.26.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八○七六號函本案國民住宅所有權人積欠管理維護費用,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僅為國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國宅及其基地並得透過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之,而積欠之管理維護費用部分,在法無明定其屬性及救濟管道下,仍應以循普通債權之處理方式為之,系爭國宅既經他債權人查封在先,如欲取回管理維護費用者,應於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間內取得執行名義並聲明就該國宅拍賣所得價金參與分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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