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市政府對該市議會為垃圾處理場,對南屯文山里地區回饋計畫案,決議該區所開闢之道路工程受益費免徵,可否配合是項計畫,將該區已完成法定程序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而尚未開徵之工程受益費依程序廢止
內文
內政部78.4.4台內營字第六八九五六六號函本案道路工程,既經台中市政府依工程受益費第二條第一項,認定對該工程兩旁土地及其改良物直接受益,且已依同條例第五、六條之規定完成法定徵收程序,仍應依法開徵工程受益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8.4.4台內營字第六八九五六六號函本案道路工程,既經台中市政府依工程受益費第二條第一項,認定對該工程兩旁土地及其改良物直接受益,且已依同條例第五、六條之規定完成法定徵收程序,仍應依法開徵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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