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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縣政府擬定之都市計畫不得由縣轄市公所辦理通盤檢討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75.5.22台內營字第三九七八五三號函查變更花蓮(美崙新市區、西部地區、舊市區、國慶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其檢討範圍包括四個計畫地區,擬合併辦理通盤檢討,依法自無不可,惟查上開四個都市計畫地區原擬定機關分屬為縣政府、市公所及鄉公所,為健全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其合併辦理通盤檢討之機關自應以花蓮縣政府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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