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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程受益費課徵標的,位於國小操場旁,惟在道路開闢時,係以地下道貫穿方式辦理,其工程受益費究應如何課徵疑義案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94.3.15台內營字第0940003278號函本案系爭土地位於博愛國小操場旁,東寧路之開闢在博愛國小範圍路段,僅開闢9公尺之車行地下道,地面上並無闢建道路,則該路段內無法依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2條之規定劃出受益線及受益面,自無法確認工程受益徵收範圍,即應不予計徵工程受益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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