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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鳳山市大東二路(一期)工程受益費於76.10.1公告徵收,土地原為公園用地者,業已免徵,惟80.10.30鳳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公園為住宅區(需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免徵原因...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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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鳳山市大東二路(一期)工程受益費於76.10.1公告徵收,土地原為公園用地者,業已免徵,惟80.10.30鳳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公園為住宅區(需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免徵原因消失,應否予補徵或免徵工程受益費一案內政部88.9.23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六七一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額應予補徵」,本案系爭土地工程受益費公告後四年變更用途,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故應仍維持免徵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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