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人行廣場樁位豎立之規定
內文
內政部71.2.18台內營字第六六七六八號函按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計畫樁之種類如左:「...二、道路中心樁: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三、公共設施保留地界樁:豎立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邊界之樁。四、土地使用分區界樁: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土地使用分區邊界之樁。」,本案計畫書內敘明係為人行廣場,其樁位之豎立,可視實際需要,逕行參照前開條文之規定,選定適當位置設置,惟執行時應避免產生誤差,以維人民權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1.2.18台內營字第六六七六八號函按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計畫樁之種類如左:「...二、道路中心樁: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三、公共設施保留地界樁:豎立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邊界之樁。四、土地使用分區界樁: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土地使用分區邊界之樁。」,本案計畫書內敘明係為人行廣場,其樁位之豎立,可視實際需要,逕行參照前開條文之規定,選定適當位置設置,惟執行時應避免產生誤差,以維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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