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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住宅區內不得經營液化瓦斯之販賣

會議日期 72 年 12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72.12.7台內營字第一九二四一七號函案經本部邀請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1)與會代表咸認為維護住宅區居住之安全,以及礙於現行法令之規定,仍應不准於住宅區經營液化瓦斯之販賣。(2)如需進一步協調放寬,應請省、市政府詳加研究後,循程序辦理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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