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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六二六九號函意旨說明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8.5.12營署綜字第一三二四三號書函

一、本部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六二六九號函意旨說明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面積一公頃以下者,應就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予以審查配置公共服務設施,不受「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比例應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限制,至於開發基地所需配置之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於審查開發許可或建築許可時,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予以審定。

二、查前開本部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函適用範圍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廿五條所定範圍,應包括台端函中所提之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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