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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請釋示「96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建物主要用途登記為農舍,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之規定1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97.3.4台內營字第0970801240號函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3點第2款規定略以:「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2.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次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如附件),農舍之許可使用細目含「農家住宅」,爰若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所附之建物文件所載主要用途登記為農舍,則得視為符合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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