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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可否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興建農業灌溉使用之水塔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88.8.18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五二號函本案前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農林字第八八一三七○三七號函示略以:「農業經營需用壓力灌溉時(如噴灌、滴灌),可施設水塔蓄水調壓或維持水壓,亦可不用水塔而採用抽水機加壓;因此,本案宜有使用水塔作為農業灌溉設施之計畫並確予施設,才能確認其必要性」在案,本案仍請貴府參酌上開號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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