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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停車場用地作商場使用,其土地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案

會議日期 80 年 10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80.10.17台內營字第八○七二五一五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七點停車場立體多目標作商場使用時,其准許條件之一,土地產權屬私有者規定須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係因商場之使用為有營利行為,如以徵收方式取得停車場用地准作商場使用對土地所有權人似欠公平,且易生紛端,爰規定如上,以維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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