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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登記為國宅用地之「道」「水」地目土地可免扺充為公用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會議日期 73 年 05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73.5.24台內地字第二三○四九三號函重劃計畫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買之國宅用地,係以整體規劃設計,開發建築國民住宅為目的,其「道」、「水」地目土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性質上有所差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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