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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興建國民住宅,得否援用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專案變更都市計畫

會議日期 74 年 04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74.4.12台內營字第三○三九五八號函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無論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土地必須得依法能作為建築住宅使用者,始得為之。又按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指非迅行變更都市計畫,無以適應中央及地方興辦重大設施之需要而言。復查本部前曾依據貴府73.2.17七三府建四字第一一五八七○號函就吳培臣君陳請興建國宅,擬專案變更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乙案,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略以:「既據本次與會各單位表示該地區尚無整體規劃興建國宅計畫,所請專案變更都市計畫,自有未合,仍應俟該地區有整體規劃興建國民住宅時,再申請依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以符規定。並經本部73.4.7七十三內營字第二一八一四○號函復貴府在案。準此,本案仍請依上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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