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不得作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面積之計算方法

會議日期 72 年 07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2.7.15台內營字第一六五五二六號函案經本部會商研獲結論:(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七款所指之樓地板面積,應就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層分別計算。(二)依該款規定作商場(店)或飲食店之使用,尚應符合消防、防空避難及其他建築有關法令之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不得作樓地板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