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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對「東岳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於武嶺地區任意棄置水泥漿渣及廢棄物,經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依違反國家公園法科處行政罰鍰後,得否再行依據森林法裁處行政罰鍰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本部業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一二號函復貴局(諒達),惟該文附件二之第三行「...惟實務處理上,多採『肯定』見解...」查屬誤繕,應為「否定」,請惠予更正。請查照。

內政部88.7.13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三二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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