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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二種住宅區(山坡地住宅區)同一地號之部分土地申請開發整地雜項執照

會議日期 72 年 05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72.5.21台內營字第一五八八五○號函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各該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此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所明定。至其開發整地應先請領雜項執照,查70.9.16以前建築法令尚無明文,其後加強山坡地之建築管理,本部爰以70.9.16七十台內營字第三九一三六號函規定,在實施建築法管理地區內申請開發山坡地建築使用,無論面積大小均應先申請雜項執照,方得進行開挖整地,經查驗合格方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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