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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疑義

會議日期 74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74.3.7台內營字第二九六○五五號函按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之規定,係指非迅行變更都市計畫無以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而言。因之,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之法令依據,是否適宜引用上開條文之規定,應請 貴廳本於職權審慎就其工業性質及其對周圍環境之影響程度逕予認定。又本案工業區土地縱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亦應請就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與鄰地土地使用現況,依法作妥善之規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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