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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鄉開闢6號、13號道路工程受益費公告疑義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97.3.27台內營字第0970802310號函按「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以預算為準,惟工程實際所發生費用降低達預算某百分比時,為使人民負擔公平合理,自得相對降低工程受益費徵收數額,但仍應將降低原因、數額分別函民意機關查照,上級機關備案,並公告通知人民周知。至於其百分比由各主辦工程機關自行斟酌研定。」(本部73年10月23日73台內營字第266058號函參照)是以,本案貴公所以工程預算所需費用計徵,未再於完工後重行檢討公告,係屬貴公所自行斟酌研定權責,於法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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