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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事宜疑義

會議日期 83 年 12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83.12.7台內營字第八三○六七五六號函按都市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係屬法律上強制規定,自應確實遵照辦理。本案應請台北縣政府再充分與汐止鎮公所協調辦理;如汐止鎮公所仍堅拒配合,應照貴府所提由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七條等相關規定,重新逕行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提各級都委會審議。至汐止鎮公所對該計畫草案,如有不同意見,自可併提各級都委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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