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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提供興建九二一震災組合屋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可否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核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乙案

會議日期 90 年 10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90.10.17台內營字第九○八五八一二號函鑑於緊急命令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有關都市計畫之相關規定,並無「九二一震災地區區域計畫程序簡化作業規定」第八點排除土地使用管制之類似規定,本部營建署前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八九營署都字第八○四一四號函示略以:「提供興建九二一震災組合屋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仍應依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管制」在案,其旨係為避免旨揭證明中之核發,產生提供作為興建組合屋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組合屋使用期限屆滿予以拆除後,可免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即可供作建築使用之誤解所為規定,並無不妥。惟如旨揭證明書之核發,係為辦理免徵或減徵相關稅賦或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證明者,基於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原有權利,且非都市土地提供興建組合屋者,依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三六一八號函示,已可核發旨揭證明書之考量,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有上開情形者,可比照本部上開號函示予以核發,並請貴府於組合屋使用期限屆滿予以拆除後,確實將各該土地恢復為原來之農業使用,以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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