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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請釋示價購取得依都市計畫寬度留設之原有道路後,辦理施工修繕,可否據以徵收工程受益費案

會議日期 85 年 09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85.9.18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九五號函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應向該道路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是以,各級政府為改善市區道路而辦理之工程,可依上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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