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溝」地目土地可否比照「水」地目,在未公告廢止前免徵工程受益費及住宅區內未登錄土地是否可於辦妥國有登記後再行通知繳納案
內文
內政部73.12.3台內營字第二七三九四○號函排水溝如屬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稱之下水道、灌溉渠道,在未公告廢止前,自得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不受地目限制:至於未登錄地請依本部69.3.27.台內營字第一二三○二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3.12.3台內營字第二七三九四○號函排水溝如屬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稱之下水道、灌溉渠道,在未公告廢止前,自得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不受地目限制:至於未登錄地請依本部69.3.27.台內營字第一二三○二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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