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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新店市花園新城社區專用下水道之業務主管機關為何等相關問題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6.26營署工程字第0910036044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三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台北水源特定區位處台北縣境,故該水源特定區範圍之下水道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依據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北環下字第O九一OO三四九三七號函說明,台北水源特定區下水道業務,該府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公告,指定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為該特定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負責污水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事項及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內部建築物納管部份之總量控管。而專用下水道系統,現階段由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業務管理機關。

二、至花園新城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問題,查下水道法第八條及該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其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處理該社區污水,若有新開發者欲於該社區內開發,可與該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管理者洽商污水處理問題,若該污水處理廠容量飽和或其他因素無法接納新增污水,則原開發者可擴充原污水處理廠容量或由新開發者自行新建專用下水道處理,俾符合下水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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