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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地方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或辦理通盤檢討時,宜適時加列容積管制規定事項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討論案:七十四年五月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4.9.2台內營字第三二二二七二號函)案由:各級地方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或辦理通盤檢討時,宜適時加列容積管制規定事項。

說明:按細部計畫應表明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此為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所明定,而容積管制係為直接控制居住密度,人口成長,達成優良生活環境環境之最有效手段之一,惟查尤以台灣省大多數地區及高雄市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均未於計畫書圖內規定容積管制,致使建築密度之管制效果不彰,及都市土地過分使用,影響都市健全發展。

決 議:

一、請台北市政府早日全面實施容積管制。

二、高雄市及台灣省部分,對於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非都市發展,土地變更為都市發展土地或已實施都市計畫之風景區、遊樂區、山坡地住宅區或各種特定區計畫等地區,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或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法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容積管制事項。

三、由營建署邀請省市政府成立專案小組研究,並訂定容積管制實施要點,以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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