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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區挖掘養蝦池之規定

會議日期 72 年 07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72.7.18台內營字第一六九五一二號函屏東縣林邊鄉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挖掘養蝦池乙案,仍應依本部67.6.27台內營字第七九一五號函規定辦理。

附錄內政部67.6.27台內營字第七八七九一五號函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固得依本部67.1.12台內營字第七七九三一二號函規定准其挖掘養魚池,惟為防止因其挖掘養魚池而破壞區域性灌溉排水系統,並影響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仍應依本部65.11.8台內地字第七一二○三○號函規定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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