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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公司函詢,已申辦「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且目前尚有勞貸餘額者,得否再與「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同時搭配使用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97.10.21台內營字第0970808280號函

一、有關96年度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准戶,得否同時享有二種政策性優惠貸款疑義乙節,前經本部97年9月8日台內營字第0970806302號函釋:「…對於取得96年度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仍適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得同時享有二種政策性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惟若原政策性優惠房貸,其有規定不得同時搭配其他政策性優惠貸款者(如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等),依原優惠房貸規定辦理,應予停止本貸款利息補貼。」

二、次查歷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均有明定:「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者(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輔助官兵購宅貸款及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等)。重複辦有以上二種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全部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金額」之限制。

三、綜上,已申辦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且未清償者,不得再與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同時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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