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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但都市計畫未敘明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作多目標使用之相關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內文

x內政部營建署89.6.16營署都字第一八一八六號函查前揭方案第六點第二項業已明文,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次查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及區段徵收係屬不同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準此,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可免再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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