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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釋高雄縣梓官鄉公所辦理擴大梓官都市計畫擬辦理禁建疑義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86.4.22台內營字第八六○三一七九號函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新訂都市計畫、擴大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其中所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觀諸同法第二章有關都市計畫擬定、審議機關規定之立法意旨,應係指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之委員會,俾能配合原擬定機關之規劃意旨劃定禁建範圍。準此,本案高雄縣政府所報梓官都市計畫既係由鄉公所擬定並擬辦理擴大該都市計畫之禁建事宜,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自應經由該鄉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報請上級政府核定,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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