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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南市政府徵收三等卅二號道路工程受益費,國有財產局所管有抵繳遺產稅之土地,是否淮予以該府開闢該道路無償撥用該局管有之公地地價抵繳其受益費

會議日期 77 年 07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77.7.19台內營字第六一二九一一號函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地地價包括該土地補償地價及工作費。依上述規定已抵繳遺產稅有償撥用公地之工程受益費,並無限制不得以同一工程無償撥用之公地地價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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